18.实用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实用技能人才的开发建设工作,在长春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十五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总体要求,着力构筑“四大主导产业”需要的技能群体,加快培养一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长人建发[200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省直在长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增强工作能力的教育、训练和指导等。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各种适应性培训及职业资格培训等。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工人培训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分阶段实施。各类企业技术工人培训,每年要培训技术工人总数的30%,每4年全市企业技术工人要做到每人参加培训1次。到2005年我市的中级技术工人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50%,实用技能人才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30%,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
第五条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按职责分工做好职业培训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