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2003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完善贫困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贫困学生助学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提取和社会捐赠的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和发放,以及市直属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财政、民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
第五条 贫困学生助学金按照下列方式征集:
(一)市和县(市)财政部门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按3%的比例提取贫困学生助学金;
(二)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需要,可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助学金;
(三)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杂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助学金;
(四)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贫困学生助学金。
市农业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在扶贫资金中适当安排比例用于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户,做到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利用扶贫资金资助农村贫困学生,按照《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