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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建[2003]67号)


外地进郑、在郑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郑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未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中介机构(含部、省属企业)。
  二、凡拟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须到郑州市建委进行告知登记,以便接受行业管理。进行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三)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四) 企业法人对来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委托书。
  三、郑州市建委对进郑告知登记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发放《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企业凭《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四、企业中标或签订施工承发(分)包合同后5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
  (一)《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
  (二)工程承包合同;
  (三)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项目经济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五、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每完成一项工程,应将工程情况填入《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工程一览表中。
  六、未取得《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七、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取得《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后,连续一年以上未在郑从事建筑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郑施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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