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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的意见

  市要加大拖拉机养路费的稽征力度,交通、公安、农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应征不漏。拖拉机养路费要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六)实施全市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工程期间,未取消“两工”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集中使用农村“两工”。“两工”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也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已经取消“两工”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用于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工程路基整修和小桥涵工程,但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凡是使用“两工”的地方,一律不准再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全市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的要求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原则,科学规划,量力而行,先近后远,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不安排指令性计划。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原则上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路面设计控制宽度为4.5—10米。市交通局负责审查编制青岛市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工程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3)410号)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206号)要求,严格执行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工程管理。
  (三)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各区市、镇政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农民的积极性和资金到位情况合理安排项目。严禁借机巧立名目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严禁把各级地方配套资金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把工程质量关。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杜绝“三边”工程。要加强工程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五)要切实加强对现有农村公路和新建行政村油(水泥)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能够纳入公路路网体系的新改建的行政村油(水泥)路,交通公路养护部门要认真做好接养工作,对未被纳入交通公路养护部门养护的镇、村道路,各区市、镇政府和行政村要按照《公路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专门队伍和专项资金,确保路况完好和安全畅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行业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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