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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

   申请确认苏州市研发机构,需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部门对其研发能力、水平进行确认。
   申请确认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按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申请确认研发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或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
   (四)场地及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主要研发人员(大学本科或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苏设立研发机构,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 IT 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投入,逐年增加苏州市科技专项资金数额,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予以扶持。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苏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苏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研发机构,根据投资数额,给予 30 — 100 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省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研发机构,以上级资助额的 30% — 50 %匹配资助。根据企业纳税属地原则,分别由苏州市区,各市、区给予资助。
  第八条 凡设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内并经省科技厅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 10 %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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