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加强解缴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应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拨付预算外资金,保障单位正常用款。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及部门预算的管理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各单位要结合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应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结合部门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
(二)严格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按上年实绩作为基数(计划年度政策如有变化,根据其预计影响程度调整基数);专项收入以及收益性收入、补偿性收入等均按当年实绩计算,不考虑基数与增长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按财政部门审批的部门预算支出计划拨付。
(三)建立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预算外资金(代收代付性质的结算资金结余部分视同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为基数内收入与超基数收入两块。基数内收入的30%(工本费等有成本的预算外收入按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计算或折成综合比例计算,下同)和超基数收入的50%,建立政府集中调剂资金,用于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基数内收入的70%作为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来源,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当年结余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基数收入的50%部分,建立部门预算支出预备费,用于弥补部门经费不足,亦可作为用于部门福利奖励的资金来源。对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和附加收入)一律定比统筹集中20%(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不得集中除外)。其他收益性收入(含投资收益)、扣除成本后的赔补偿性收入按规定集中 30%。
(四)实施综合财政预算。为规范部门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的并轨,从2004年起,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在内的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将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资金。
四、收费及财政票据的管理
(一)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