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3]1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构筑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行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进以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增强财政的调度能力和综合平衡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资金(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依法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专项资金(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各种政府性收益包括利用政府资源(含政府股权)取得的各种投资(含出租)收益等。
二、财政专户的管理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用于办理预算外资金收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财政专户分为设在财政部门的专户和各单位的财政专户分户。
(一)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对于要上缴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从本级财政专户中分出或解缴上级财政专户。
(二)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基本支出账户 ,不单设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进入国库支付中心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基本支出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