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校资金、办学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财政拨款院校经费证明免),资金证明需由境内金融部门提供。
7、建校用地证明文件(土地产权证或区县以上规土局证明)。
8、毕业生合格率、就业率证明(需教育行政分管部门出具)。
9、民办院校应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建校初期的验资报告。
以上材料均可是复印件。其中申报登记表和申办报告,必须于2004年3月30日前报送上海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延安西路900号)一份,其余材料可在2004年4月30日前报送上述中心。
七、关于评审程序和工作日程
2004年3月30日前受理各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的申办
报告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申报登记表;
4月30日前接收各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的申办材料;
5月上旬召开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会议,布置评审工作、分发学校申报材料;
5月中旬专家组成员审阅申办材料;
5月下旬至6月中旬专家组成员分组实地考察申报学校办学情况;申办单位准备就有关办学事项进行答辩;专家组完成评议报告并将考察评议结果反馈申报学校;
6月下旬根据专家考察评议意见,申报学校提交补充材料;
7月上旬专家组投票;征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7月中旬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8月上旬市教委完成评审报告并征求市计委、市编委、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9月底前市政府下达批文同时抄送教育部备案,市教委根据市政府批文,以书面形式答复申办单 位。
八、关于专业设置、招生工作
获准独立设置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教委有关部门申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民办院校还须到指定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九、关于审计和评审经费
1、对申报设置民办普通高校,现指定由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具体事项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与有关学校联系;
2、根据《上海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章程》(沪教委[2000]49号文附件)规定:“评议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成本向申请单位收取”,请各申办单位按附件五要求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教委发展规划处联系,联系电话:52381224或52381222(F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