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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院校应设立健全的党组织,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设董事会的院校,董事会成员由申报者或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代表,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高校董事。
  3、课程设置要求
  本科院校的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2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作适当调整),必须建立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以理科、工科、农林类为主的院校应当建立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高职院校课程设置要求突出高等职业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作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应配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4、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25%。
  5、办学经费和建校资金要求
  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及各项科研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保证。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申办正式建校,须完成学校的基本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并保证筹建时承诺的资金到位。
  6、申报学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独立设置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附件二)
  高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附件三)
  六、申办材料(一式20份)
  1、申办报告(含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拟办专业、办学规模、建校方案、建校地址、建校名称、发展规划、行业意见等);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设置申报登记表(附件四);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院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另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申办设置民办院校应提供: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拟任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应签有意向书并提供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5、拟聘专任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应签有意向书并提供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证明文件、意向书单独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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