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
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沪教委发[2003]188号 2003年10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实验有关问题意见的精神,现将2004年度本市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及答复时间
受理时间:2004年3月30日前。
答复时间:2004年9月30日前。
二、申报主体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三、申报主体资格
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报学校校名
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校名,应根据学校所在地、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请按
教育部《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通知》(教发[2000]154号,附件一)执行。
五、申报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实施高等本科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学院,可以申报“大学”;具有实施高等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可以申报“学院”;上述学校毕业生合格率及就业率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2003年底前获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可以申报正式建校。
2、申报学校领导机构成员要求
校长和副校长: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教育;“大学”、“学院”等本科院校校长须具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等职业学校校长须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