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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8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5日)废止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哈办发[2003]4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16日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顾委)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的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是我市科学决策体系和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市专顾委主要由市委、市政府聘请在哈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适当聘请市外、境外的著名专家、学者加入市专顾委。
  第三条 市专顾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专顾委成员为基础,依靠和广泛联系各方面专家、学者,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重要规章或重要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咨询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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