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从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中推荐。
(三)“甘肃绿化模范单位”从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中型(含中型)以上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团级(含团级)以上部队以及大中专院校、甲级医院、社区等单位中推荐。
凡已荣获“全国造林绿化先进单位”的城市、县(市、区)、单位和部队,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评选条件
1、城市绿化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区。
2、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能充分宣传发动群众,有效地组织领导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有多种形式的义务植树基地和纪念林基地,尽责率达85%以上。
3、制定了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实施有保障,能按期完成年度绿化任务。
4、按规划建立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构建人居生态环境和诸文明的城市,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绿地率达到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40%以上,丘陵区达到25%以上,平原达到15%;乡镇所在地、小集镇和村屯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0%和25%。
6、城市境内铁路、国道、省道、河渠、库区、堤坝及大中型水库的宜林地段基本实现了绿化。
7、城市街道、居住区、机关庭院、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部队营区等普遍绿化,70%以上的街道、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率达到30%以上。
8、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的绿化建设,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9、依法管理和保护绿化成果,落实了养护措施和人员。无重大林木、花草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近3年没有破坏绿化成果案件发生。
10、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和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健全了管护责任,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措施。
(二)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评选条件
1、县(市、区)绿化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