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甘肃绿化模范城市模范县
(市、区)和绿化模范单位活动的决定
(甘政发[2003]92号 2003年10月2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绿化国土、改善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赋予国土绿化事业更为艰巨和繁重的任务。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调动全省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加快国土绿化步伐,努力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和“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并设立“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且)”和“甘肃绿化模范单位”3个奖项,每2年评选一次。对达到标准的城市、县(市、区)、单位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命名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这是我省继2001年设立“甘肃绿化奖章”之后,又一次在国土绿化和林业生态建设方面设立的永久性奖项。
省政府希望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抢抓国家实施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机遇,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开展创建“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和“甘肃绿化模范单位”活动,培育和树立绿化先进典型,广泛宣传绿化模范先进事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建设,激励全省各族人民和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国土绿化事业,努力开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和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办法
附件: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和
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办法
为了切实搞好创建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和甘肃绿化模范单位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甘肃绿化模范城市”从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地级城市(含自治州和地区)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