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宁药监安[2003]203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四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公布,(有关具体情况可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就加强对《通报》中通报的甲氧氯普胺等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应提醒临床医师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并严格掌握用药剂量,加强临床用药监护,一旦发现有不良反应的发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避免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并及时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电话:4415213;传真:4412975,E-mail:anjian@njda.gov.cn)或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电话:6646321)。
二、各单位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2003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统计表
序号 上报单位 一季度上报份数 二季度上报份数
1 南京市鼓楼医院 73 23
2 江苏省人民医院 66 7
3 南京市脑科医院 61 1
4 江苏省中医院 12
5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3 5
6 南京市儿童医院 4
7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3
8 南京市第一医院 1
9 先声药店 1
合计 223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