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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宁药监安[2003]203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四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公布,(有关具体情况可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就加强对《通报》中通报的甲氧氯普胺等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应提醒临床医师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并严格掌握用药剂量,加强临床用药监护,一旦发现有不良反应的发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避免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并及时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电话:4415213;传真:4412975,E-mail:anjian@njda.gov.cn)或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电话:6646321)。
  二、各单位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2003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统计表



   序号   上报单位      一季度上报份数     二季度上报份数
   1  南京市鼓楼医院        73          23
   2  江苏省人民医院        66           7
   3  南京市脑科医院        61           1
   4  江苏省中医院         12 
   5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3           5
   6  南京市儿童医院        4
   7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3
   8  南京市第一医院                   1
   9  先声药店           1
     合计            223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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