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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3]24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中发[2002]12号、苏发[2002]15号和锡委发[2002]64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在兼顾国有困难企业改制中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补助的同时,逐年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
  四、适当提高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凡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后勤辅助性岗位吸纳安置“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双失业、失业且单亲有子女读书、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三种就业特困对象,岗位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市本级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补贴提高部分直接用于增加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性收入,补贴提高后,这部分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700元。补贴标准提高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将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适当放宽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条件,凡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其创业项目经过我市开业指导专家咨询组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直接由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办理小额贷款。
  六、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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