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水利局关于
济南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3]2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25元(按自来水销售水量征收);
二、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1.80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60元。
三、利用人防工程排水作水源的,其供水价格按照同类自来水基本水价的50%执行,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36元。
四、矿坑生产和工程建设施工排水每立方米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