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实施迁址新建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改、扩建及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表》(附表2)
2、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迁地址、征地面积、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拟迁址生产的剂型、品种、生产工艺、设备、环保情况和生产规模以及原厂址如何处置等;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迁地址征地证明或有关协议;
(二)企业在原厂址,就原生产范围改、扩建生产车间的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改、扩建及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表》(附表2)
2、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改、扩建剂型、品种范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改造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环保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新增生产范围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改、扩建及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表》(附表2);
2、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新增的品种、剂型、生产工艺、设备、环保情况和生产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药证书或临床批件、新药技术转让合同,或药品注册受理通知(复印件);
第十条 新办或部分生产车间分立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迁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及新增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完成筹建后,应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报资料,市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报送省政务中心药监窗口。
申请验收领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
1、申请验收的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及其电子表格;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办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投资落实情况及其说明;
4、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
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其中药学技术人员需附学历及职称证明复印件);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