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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药监安[2003]294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一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新开办原料药、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迁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及新增生产范围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迁址、新增生产范围等资格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和核发、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企业申请验收的初审。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必须有拟生产的新药品种,其投资规模应与其生产剂型、生产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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