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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
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通告
(昆政发[2003]2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新昆明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就本市开展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昆明城市规划主城区交通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现代新昆明的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拆迁改造工作在市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按照主城区规划的总体要求,由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和市、区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依法进行拆除,原则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适当补偿后拆除。
  四、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及市容环境的危旧建(构)筑物和其他建(构)筑物,由四个区政府负责制定各自的拆迁计划和方案,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向具备资质的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由四区房产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
  五、拆迁过程中,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按规定进行测算评估,在明确最低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四个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省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拆迁人区别具体拆迁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合理、适当的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六、拆迁改造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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