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3]1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系统建设工作,按照《成都市主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一期工程涉及的行政机关和单位有:市法院、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外经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办、人民银行成才营管部,成都海关等。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二期工程涉及提供信息的市级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范围,由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二、需要提交信用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指标、信息内容确认本部门、本单位能够提供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要求及时提交相应的信息。
为更好地进行信息的收集工作,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参考指标和数据内容要求为:
(一)企业身份信息系统。根据《办法》第七条,系统应提交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计委、经委、物价、财政、卫生、公安、质监、文化、国税、地税、海关、科技、外经、统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以及企业纳税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业绩信息系统。应提交本年度(2003年)及以后继续有效的业绩信息。主要包括:国税、地税部门提交的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纳税先进单位的企业的情况;工商部门提交的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的情况;质监部门提交的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企业的情况;物价部门提交的“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的企业的情况以及各部门能够提供的其他企业业绩信息。
(三)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应提交本年度(2003年)发生的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应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企业一般违法行为的信息。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卫生、文化、国税、地税、建委、劳动、环保、法院、人行、海关、科技、外经、统计等部门应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指标内容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