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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十五条 加快苏州研究生城和国际教育园区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软件培训中心,建立软件技术培训学院,培养各种不同层次的软件人才,尽快提高苏州软件人才的素质。
  第十六条 建立软件出口“绿色通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软件的出口及外包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软件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享受快捷的专柜服务。
  第十七条 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或软件企业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本人和家庭成员户籍迁入不受限制,其子女可在所辖区内优先入学入托。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鼓励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本地优质软件产品。优质软件产品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市软件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本地软件系统。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涉及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均需经过认定,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同样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涉及的软件企业均需在本地注册,不分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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