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兴办的科技企业。个体界定办法由省内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的方式进园。
(一)兴办高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可在创业园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咨询服务及相关的产品销售。设立外商
投资企业出资分期到位的,首期认缴数额只需达到出资额的15%;设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合作开发。可以专利和科研成果按技术入股方式与产业园合作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工作。
(三)国际研究开发合作。在国外的留学人员拥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委托创业园选择国内的科研人员或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也可接受创业园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客座研究形式。国内外的留学人员可接受创业园委托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或为创业园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不同的在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在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管理。
(二)合作开发项目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三)合作研究与客座研究人员可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研究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园指以下情形:
(一)留学人员企业孵化期满。
(二)合作研发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
(三)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出园时,由创业园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出园手续并报省留学人员来鄂服务联席会议组长单位备案。
第五章 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省内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创办的企业除享受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投资待遇、出入境管理、人事管理等有关政策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可以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除设公司制企业应符合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外,设立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