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创业园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建立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评估机制,鼓励创业园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使其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创业园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适应于留学人员企业成长的融资与投资体系为目标,鼓励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担保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等。
第十三条 创业园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丰富的教学、科研和人才资源优势,建立合作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人才和科研开发支持服务。
第三章 留学人员创业园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政府建立湖北省留学人员来鄂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及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制定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科院武汉分院等12个部门。省人事厅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具体承办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政府领导下,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在资金、土地、工商、税务等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
第四章 留学人员企业人园,在园、出园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一年以上,在某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且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