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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创业园建设工作要坚持制度创新理创新,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运作经验,努力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运作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一般建在省内具有良好创业环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大学科技园内。建立创业园一般由创业园所在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留学人员来鄂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可采取自主建设和联合共建等形式。
  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地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有配套优惠政策;所在地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发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 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具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启动资金投入;有一支素质较高和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省内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允许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和创业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建立旨在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

第二章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内容包括: 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留学人员企业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通过上述建设内容,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孵化服务,配备必要的共享设施以及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条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九条 创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应以适应中小科技型企业科研、中试、生产经营需要,集科研、中试、孵化、生产、办公和生活服务一体化和智能化、多功能为目标,建设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优质服务的交通和通讯设施、科研和生产经营设施及配套的商务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条 创业园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外留学人员来鄂创业和从事技术研发转化,制定出台与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优惠扶持政策配套的鼓励、扶持和优惠的创业政策与办法;二是要建立优质高效的创业园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为入园创业者提供手续简便、快捷的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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