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交比例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224号 2003年10月9日)
市北国家税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14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由原来50%调整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