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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

  公积金贷款之外的房屋保险或其他保险(含借款人人身保险的偿还责任保险),由借款人自愿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期限、抵押物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下方式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AI(l+I)T/[(1+I)T一1]
  其中:A: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三)其他还款方法。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如提前还款,贷款银行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本息。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提取本人和拥有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经书面同意)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内需变更借款、抵押、质押、保险合同或保证人、还款人的,由当事人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后,当事人应当与原签订合同的有关单位(人),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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