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借款人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和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确定。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期限应一致。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抵押与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应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双方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持抵押合同、依法生效的购房合同和有关证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预购的期房作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该抵押的期房竣工,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向原登记部门重新办理抵押房屋登记。
贷款银行在未取得抵押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需要求出售房屋单位或出售房屋当事人承诺担保,或质押一定比例的购房款。
第十八条 房屋抵押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超过80%。
第十九条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和保险单(正本)均由贷款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条 所购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分抵押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中心”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具有房屋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范围内,选择若干个保险公司,由借款人自行选择投保公司,借款人可以委托贷款银行办理保险手续,并约定在借款期内,公积金贷款保险赔偿,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