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中心”和贷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中心”或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需向本人缴交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对“中心”审定借款人的资信等进行复核,若有疑义的,通知“中心”复审;无疑议的,贷款银行应在与“中心”约定的期限内与借款人办理以下手续,并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自筹资金,已向售房单位支付首期购房款,达到购房全部价款的20%除外;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担保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以房屋作为抵押的,除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外,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与贷款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自营性贷款合同,所抵押房屋可同为所购住房或其他房屋。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生效,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已存入该行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和所借款的资金(公积金贷款资金、自营性贷款资金),一并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买二手房等,经“中心”认可,贷款银行可以用其他方式支付贷款款项。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80%;最高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国家、省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中心”根据借款人缴存公积金情况和年龄、资信、申请贷款年限,以及提供的贷款担保等因素,制订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级标准。
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由“中心”依据贷款额度等级标准,结合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偿还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