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借款人以房屋(含所购住房、其他房屋)作抵押(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下相同)的,借款人为抵押人,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
借款人以质押或保证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须按《
担保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须符合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迁住房,以及集资建房、合作建房。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自筹资金(此资金可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四)同意以所购住房或“中心”认可的其它房屋作抵押,并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或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质押;或具有符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第八条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购预售房需预售房单位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还借款能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