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
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房组[2003]5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经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意见,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社会性、互助性的作用,增强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担保法》、《
保险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贷款。“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需要贷款职工为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中心”须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房屋保险。担保方式可选择抵押、质押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