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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整治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各部门,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按照附表1、2的要求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和登记,要求用人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围绕重点领域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二)在集中整治中,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区(市)县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
  (三)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直接送到业主和进城务工人员手中,最大限度地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五)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在专项整治中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禁不止、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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