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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所涉及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督促其组织所用务工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开展有毒有害作业现场的监测,指导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档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疑似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进城务工人员就诊。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特别是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未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强化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病防治内容,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乡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支付待遇。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持,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三)公安部门依法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阻挠执法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查处。
  (四)农牧部门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街道、乡镇和村委会一道,在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做好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排查、收集和汇总工作,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经整改符合条件后,予以办理或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查处逃税问题,对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依法给予处罚。
  (七)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死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对造成大气、水质等环境污染,给周边群众造成影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
  (九)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权利保护,结合实际帮助其建立工会组织;接受群众举报,提供整治线索,协助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督促业主按《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的要求对其职工提供职业病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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