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
(四)通过实施综合整治,探索治本之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整治范围
(一)各区(市)县所辖的街道、乡镇、村民委员会所属的从事生产、经营、加工、维修等领域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对建材、煤炭、轻化工(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生产)等存在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行业作为整治重点之一。
四、区(市)县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各部门的责任,摸清本底,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建立起县、乡、村三级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管理体系,收集、汇总和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街道、乡镇、村委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在卫生、劳动、安监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有关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进行逐一清理排查,登记造册,组织有关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参与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五、部门职责
全市卫生、劳动保障、公安、农业、乡企、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和工会等部门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工会法》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