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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2003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落实和2003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22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做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2003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落实也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体现。今年,市局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权限上又做了较大的调整,对大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予以下放。因此,各单位务必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坚持减免税集体审议制度,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并要按照“两权监督”的要求,严肃减免税责任追究。既要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要确保政策执行准确。要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突出抓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要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作为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重点,以“情为民所系,行为民所需”的责任感,做好此项工作。要通过扩大政策宣传,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税收服务,全面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上级要求,各单位在落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突出做好两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实行无障碍受理。各单位要设置“专门通道”,优先并简化受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只要企业按要求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各项资料,并填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理表”(附后),受理单位要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审核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理表”,采取“只申报、不入库”的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是加强审核审批。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加强事后监督,并在集中办理减免税时,按减免税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从速做出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其预缴所得税时未入库的税款,予以补交,保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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