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与公布疫情信息;开展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组建技术咨询专家组、防疫和医疗救护应急处置队;购置、储备和发放救灾防病药械。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救灾防病所需经费,监督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供水设施的修复以及垃圾、粪便、禽畜尸体等的清理。
环保部门:负责灾后环境特别是水源的保护,对水源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
经贸部门:负责救灾防病物资和药品的生产、储备、供应。
药监部门:负责对防病治病药品的质量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防病措施,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农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灾情信息,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搞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优先安排救灾防病物资及医疗防疫人员的运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疫区的封锁、交通管制和检疫。
民政部门:负责对灾民的安置和管理。
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党和政府对救灾防病的方针政策,宣传军民救灾防病的典型事迹,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爱卫会: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要从财政拨给民政部门的救灾款和民政部门接受的募捐款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防病救灾,各级民政、医药等部门接受的捐赠药品要转给卫生部门统筹安排。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3、各级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提高监测能力。
4、严格救灾防病经费、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贪污或挪作他用。同级审计、监察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二)物资保障
1、各级政府应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储备救灾防病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