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提供安全优质的畜禽产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畜牧兽医、财政、价格、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控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未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补偿费用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