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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

  1、按户建立考核档案,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残疾职工上岗率等情况进行经常深入的调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认真填写考核纪录(附件三)。
  残疾职工上岗率=当日在岗残疾人员数/当月在册残疾人员数*100%
  2、市局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安置和残疾职工上岗率等情况实行随机抽查,上岗率抽查的结果参与全年平均上岗率的计算。
  三、减免税审批
  1、福利企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上年已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填报《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二月底前进行审批,三月底前予以退税。
  2、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退还已纳的增值税:
  ⑴残疾职工上岗率低于80%;
  ⑵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员的劳动保险费用;
  ⑶残疾人员与同岗正常职工没有实现同工同酬;
  ⑷年度期间安置残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全年平均安置比例达不到标准;
  ⑸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⑹销售外购的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⑺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⑻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减免税审批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查管部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查验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对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通知纳税人补齐或规范填写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且规范的进行实地调查,签署调查意见后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给税政部门。
  税政部门对受理岗传来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传递给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对税政部门传来的资料进行审批,属于分局权限的,将批示后的资料传递给税政部门;属于市局权限的,传递给市局。
  市局按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批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批资料归档。对经退税审批准予退税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退税操作;对未批准的,应补征上年未征或已退的税款。
   四、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大国税发[2000]116号)文件相应废止。
   附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略)
    二、《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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