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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1条、2条、4条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4日)停止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
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213号 2003年10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管理,规范认定及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
  一、 福利企业认定
  1、福利企业是指由市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市国税局共同认定,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体条件见本办法附件一)就业并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
  2、申办福利企业的纳税人首先向民政或残联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审核后定期将企业名单移交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残联企业证书》。
  3、认定条件:
  ⑴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生产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临时用工应计入生产人员总数中;
  ⑵按用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残疾职工用工手续;
  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⑷为残疾职工安排适于其劳动的岗位。
  二、福利企业日常管理
  通过认定的福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办妥福利企业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残联企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残联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县(市)区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福利企业信息及残疾人员情况录入到征收管理系统,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实施下列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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