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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
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大环发[2003]105号)


各分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


根据大政办发[2002]1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重要信访案件管理,实行大连市重要环境信访案件报告制度,特规定如下:
  一、重要信访案件的定义
  1、市及市以上党、政、人大、政协机关(含领导人)批转的环境信访案件;
  2、超过10人以上群众集体信访的案件;
  3、群众反响强烈,发生或可能发生过激行为的环境信访案件;
  4、群众有越级上省进京的环境信访案件;
  5、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环境信访案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
  二、报告方式
  1、属上述范围的信访案件报市局信访主管局长或相关业务的分管副局长,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报市局局长;
  2、报告以局域网信箱邮件的方式在受理后24小时内进行,对短期内可能产生影响后果的应同时以电话方式进行报告;
  3、各分局、市监察支队负责管辖范围环境信访案件上报工作,分局上报案件同时抄送市监察支队;群众直接到市局上访,属上述范围的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上报,并转支队进行登记。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1、被信访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发生的主要问题;
  2、信访者的基本情况及动态;
  3、处理的基本意见或建议。
  四、处理结果反馈
  各信访处理单位应按照领导指示意见,要认真按时限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处理情况要建立文字档案,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在局域网上反馈至相关领导。
  注:分局及有处理环境信访责任的单位,应以文件的形式确定内部的信访案件处理报告制度并报告监察支队和法规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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