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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
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利用燃气,保证我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气项目,包括瓶组气化供气项目)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青岛天然气大管网系统。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纳入我市城区天然气输配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一)严格依据规划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建设。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青岛市燃气、热力专业规划》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二)加强对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燃气、热力专业规划》,加强对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应依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规划部门应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我市七区内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不得审批辖区内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五市规划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辖区内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三)严格控制小规模供气工程。在现有管道燃气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小规模供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工程。
  为满足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保证天然气顺利并网,管道天然气规划供气范围内现有管道燃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可由负责该范围内管道供气的企业采取临时供气方式过渡,管道天然气管网到达后应与管道天然气管网进行并网。
  二、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一)青岛泰能燃气集团(原青岛市燃气集团)和我市拟引进国内外企业成立的合资公司为我市统一接收分销管道天然气的主体,负责《青岛市燃气、热力专业规划》确定的天然气主干管道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二)各区市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经营资格。所确定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建设和经营。(三)各区市通过招商引资已成立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予以确认,但应在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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