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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察工作;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环境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城市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测报、预报和防治服务工作;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工作;
  市宣传、发展计划、科技、财政、林业、劳动保障、工商、文化、行政监察、法制等部门和淮南军分区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批示及工作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协调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主任办公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通常应印发会议纪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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