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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

  四、加大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领导和服务的力度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领导和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苏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下设名牌推进协调小组和商标推进协调小组,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领导,质监局和工商局组织实施。
  (十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不同时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全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名牌管理规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出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市可建立相应机构,推动本地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
  (十四)组织社会各方力量,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逐步在组织企业创名牌和对名牌进行评价、推荐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认证、咨询等中介组织,检验(测)、科研等技术机构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提供科学、公正的社会中介评价,协助树立和维护苏州名牌的声誉。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信息,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苏州名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十五)加大对名牌的政策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设立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专项资金,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出口商品”等名牌的奖励,以及用于集中推广宣传经费的补助 ( 专项奖励细则见附件 ) 。各级政府和部门掌握的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等资源的分配,要向名牌产品和商标倾斜。
  联席会议每一至二年组织一次考核评比,由市政府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成绩显著的市(区)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可参照本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细则


  根据《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按照加大对名牌的政策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设立名牌带动战略政府专项奖励资金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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