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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三)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对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人凭此证书、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四、从2003年12月征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报表资料外,在申报抵扣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按规定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申报抵扣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五、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税务机关将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六、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七、《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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