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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2003年10月28日)


各相关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03年10月31日前,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物运输)行业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理,所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3年11月1日起,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及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及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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