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大环发[2003]104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执法主体,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印章管理,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我局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专用章(1)(2)(3)(4)(5)(7)、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收费专用章(1)(2)(3)(4)(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2)(3)(4)(5)(6)(7)(8)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固废管理专用章,统一改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其中,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局机关使用;中山分局、西岗分局、沙河口分局、甘井子分局、高新技术园区分局、环境监察支队、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辽宁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所有执法工作用印分别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2)(3)(4)(5)(6)(7)(8)(9)。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