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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
居民楼道卫生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7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爱卫会制定的《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


  为全面提高城市卫生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温馨、文明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市区内所有的居民楼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标准维护居民楼道的卫生,配合居民楼道的管理工作。
  二、居民楼道内严禁搭设摆放各类架子、仓子(壁厨)、有碍通行的各类隔离门(墙)。
  三、居民楼道严禁堆放各类杂物(建材、家俱、箱、筐、桶、酸菜缸等)。
  四、居民楼道内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童车、残疾车。
  五、居民楼道保持清洁、卫生,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市爱卫会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楼梯、缓台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居民楼道严禁饲养禽畜。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小区、居委会、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楼道的管理工作与整治工作,并指派楼道清扫保洁专业队伍,或由街道保洁员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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