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落实提高起征点免(不)征地方税费的政策
各基层局应准确核定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免(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同时,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五、实行再就业税收减免“预审制度”和“不征不退制度”
各基层局继续推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的预审制度。对资料齐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给申请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对经预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的减免税款实行“不征不退”的处理方式,即纳税人平时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可不入库。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减免税条件进行年度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材料或 《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其下年度减免的税款继续实行税收优惠。
六、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违章行为不予处罚制度
为减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各基层局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违章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即对上述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发生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等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只进行违章教育,帮助其改正违法违章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同时将其违法违章情况登记备案。
七、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各基层局要在办税大厅设立再就业公告板,公布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并在办税大厅开设“再就业专门窗口”实行专岗、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政策咨询等各项事宜,形成下岗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还要设立公开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八、开展税收优惠政策送社区活动
为推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纳税人全面深入了解政策规定,在充分利用办税大厅的电子触摸屏和滚动大屏幕、以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市局会同市国税局把中央、省、市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汇编成册,各基层局负责将其发给街道社区,扩大政策宣传面,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使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全面了解掌握、用好用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实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果跟踪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