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收费办法
1、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承担90%的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部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供热合同和有关规定,全额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由单位按合计面积支付90%热费,超面积部分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负责为供热单位代扣代缴。
3、各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签订热费催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协助催缴。
4、实行热费收缴包保责任制。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方法,层层签订热费缴纳包保合同。
(三) 制约措施
1、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把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实际交缴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五不准”政策的把关工作。
2、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有能力却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进一步加大依法收缴热费的力度。对拒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涉及热费收缴的诉讼案件,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优先受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4、对因空闲或转租而不缴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予以查封,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对不缴纳热费的房屋产权人,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
5、凡拖欠热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其房产交易、产权转移、拆迁、建设等审批手续,对房屋开发企业取消其当年开发建设资格。
6、对欠缴热费的动迁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欠交的热费支付给供热单位,并从居民动迁安置补偿费中扣回,否则,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手续。
7、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的营业执照,待其交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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