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按照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各供热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对煤场、灰场采取覆盖措施,降低烟尘排放污染和扬尘污染。
(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和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供热监察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加大对供用热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经营、违章运行、违法用热、窃热、损害供用热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因供热单位原因,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按照《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凡未经批准擅自弃管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明确交费责任,努力提高热费收缴率
(一) 交费责任
缴纳热费的责任人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我市限定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职工住房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没有纳入工资的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90%热费的50%(另50%热费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离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供热补贴人员的资格,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居民监督。
5、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6、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承担。
7、新建未出售的房屋、未安置的空房及尚未办理进户手续的已售房屋,其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