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2003至2004年度城
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3]42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城市供热工作面向千家万户,抓好“暖屋子”工程是关系全市居民冬季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2003至2004年度供热工作,保障全市人民冬季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切实保证供热质量
(一)各供热单位作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用量的70%以上。
(二)供热前,各供热单位要完成供热系统充水工作,及时解决跑、冒、滴、漏等问题;居民住宅分户供热改造,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各供热单位要提前进行温炉试运行,确保按期供热。
(三)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落实供热运行、设施维修等保证措施,确保供热生产稳定运行。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好维修、抢修队伍,随时解决各类故障。按照“谁供热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落实供热设施维修责任,杜绝推诿扯皮。
(四)切实加强供热运行安全管理,供热锅炉必须经过检测、校验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五)要把确保供热质量作为供热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凡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室温达到16℃以上。
(六)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开通供热“110”监督电话,指导监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做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供热单位及负责人公开,主动接受广大用户的监督。供热单位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采取定期走访、登门服务等措施,经常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千方百计帮助用热居民排忧解难,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七)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供热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予以积极协助。
(八)自行供热的单位要对供热范围内的居民供热负全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强化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